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1477号之二
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XX支行开户的账号(账号:XXX)、宁夏银行XX支行开户的账号(账号:XXX),保全金额2282226.5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XX支行账户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宁夏银行XX支行账号XX。 (以上所有保全财产限定金额2282226.54元)。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华 审 判 员 魏丽波 人民陪审员 李惠宁
书 记 员 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