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宁0122民初5318号
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腾电力公司)与被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被告尚辰电力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宁0122民初5318号之一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尚辰电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尚辰电力公司不服本院上述裁定,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宁01民辖终21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期间被告尚辰电力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合并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腾电力公司(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常某,被告尚辰电力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雍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尚辰电力公司购买巨腾电力公司销售的型号为YBP-630/10箱式变电站(注变压器型号为S11-M-630KVA10/0.4KV10±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即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尚辰电力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2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巨腾电力公司向尚辰电力公司提供了7台箱式变电站,尚辰电力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支付货款51000元,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货款3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371000元(包含定金2万元)。
涉案7台箱式变电站经发包方与承建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供电使用,但产品质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涉案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自供电之日计算,双方均认为供电时间为2018年9月,至尚辰电力公司申请对位于××镇进行质量鉴定,仍在质保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院委托上海欣项检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尚辰电力公司上述申请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出具的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1011号鉴定意见书,第九页记载涉案变压器容量均达不到合同约定630KVA的额度值,不符合GB/T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中的“5.1.1概述,变压器在正常条件下,应能连续地输送额定容量”的要求。专家组鉴定意见处载明:涉案变电站均未发现铭牌,高、低配电柜均未发现铭牌;3#、4#、5#、6#、7#变电站计量柜门均未发现接地现象,4#、7#变电站出线柜门未发现接地现象;高压开关柜与低压补偿柜之间均未隔离;低压柜的指示灯均是红色;编号为711993411电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0)对应电流100%及120%时比值差分别为+0.56%及+0.57%,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案变电站1#、3#、5#、6#、7#变压器为S7型号,不符合《销售合同》中变压器型号为S11的要求,且S7型号变压器为已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涉案变压器均为油浸式变压器;给用户供电用的3P断路器的型号,以上均不符合该项目电器外网图纸约定的要求。
巨腾电力公司陈述其虽然已向尚辰电力公司供应了7台箱式变电站,但是箱式变电站系尚辰电力公司自行安装,其提供的7台箱式变电站是否安装在泾祥园小区,后期是否进行了更换,所检测的7台箱式变电站是否是其所供,因现场箱式变电站铭牌缺失无法确定,针对其陈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不符合常理。涉案工程发包方系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提供的竣工资料及承建方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出具变压器试验报告七份、氧化锌避雷器试验报告七份、油浸变压器安装记录七份中记载出厂序号与巨腾电力公司提交的自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调取的变压器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报告、电力变压器铭牌照片出厂证书中记载出厂序号一致,以及案外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兴泾供电所、银川腾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鉴定的7台箱式变电站系巨腾电力公司提供。
巨腾电力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其异议作出书面答复,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巨腾电力公司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所作《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纳。
巨腾电力公司向尚辰电力公司提供的七台箱变,经鉴定涉案7台箱式变电箱变压器电容量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630KVA,其中编号为1#、3#、5#、6#、7#变压器为S7型号,且S7型号变压器在2009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中已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双方于2017年9月21日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变压器型号为S1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巨腾电力公司提供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尚辰电力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涉案七台箱式变电站并非一般机械设备,电力属于特殊设备,该设备为泾祥园小区居民生活提供生活用电,巨腾电力公司提供已淘汰的产品已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同时对该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已构成根本违约,且根据庭审,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尚辰电力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预付定金贰万元整(20000),发货前按需方实际要求付货款的50%,货到一个月内再付总货款的30%,剩余货款,在货到现场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巨腾电力公司将涉案7台箱式变电站交付尚辰电力公司使用,现双方签署的合同已解除,买卖合同相对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处理,故对巨腾电力公司要求尚辰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367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尚辰电力公司要求退还巨腾电力公司7台箱变并返还已支付货款3710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巨腾电力公司要求尚辰电力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的违约金30109元,并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上述违约金从性质上看系延期付款违约金,巨腾电力公司作为涉案7台箱式变电站的销售方,其提供的7台箱式变电站,最高电容为596KVA,涉案变压器容量均达不到合同约定630KVA的额度值,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中5台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已经列入淘汰名单,且其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现涉案合同因其提供的箱式变电站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已解除,巨腾公电力公司收取货款的前提已不存在,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巨腾电力公司要求尚辰电力公司支付剩余两台箱变货款202300元,并在付清上述全部货款539000元后,立即提走剩余两台箱变,巨腾电力公司陈述已将定作的两台箱式变电站改装后出售,特定物已不存在,且涉案合同已解除,未履行合同义务停止履行。故对巨腾电力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尚辰电力公司要求巨腾电力公司支付利息64096.6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25日算至2020年11月10日),同时要求巨腾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212310元,属重复主张。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乙方违约,违约方均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5%每天做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合同已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本院仅支持违约金,因涉案合同并未完全履行,巨腾电力公司应退还尚辰电力公司货款371000元,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按应退还货款的15%计算,核算为55650元(371000元×15%)。对尚辰电力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巨腾电力公司支付尚辰电力公司违约金556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尚辰电力公司要求巨腾电力公司支付拆除并安装箱式变电站所产生的费用99382.04元,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尚辰电力公司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署《西夏区泾祥园改造(棚户区)外网项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夏区泾祥园改造(棚户区)外网项目施工(六标段)工程,工程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祥园,工程内容:1.西夏区泾祥园改造(棚户区)外网项目施工(六标段)工程,主要包括新建10KV开闭所1座,箱式变压器9台,穿管敷设电缆,最终以现场实际量为准;2.其他辅助工程详见工程预结算书。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或供电部门验收标准的合格条件。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价款及调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案外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承包方、甲方)与被告尚辰电力公司(责任方、乙方)签署《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夏区泾祥园改造(棚户区)外网项目施工(六标段)工程,工程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祥园,工程范围及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新建10KV开闭所1座,箱式变压器9台,穿管敷设电缆及西夏区泾祥园改造(棚户区)外网项目施工(六标段)工程的其他辅助工程,最终以现场实际量为准。开工日期2017年7月1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时间2018年7月15日(工期195天)。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所述的全部工程内容,乙方包工包料,自主施工管理,自负盈亏。合同对工程质量、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7年9月21日,巨腾电力公司(供方)与尚辰电力公司(需方)于签署合同编号为JT2017092101的《销售合同》一份,载明项目名称:西夏区泾祥园改造项目。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箱式变电站,型号YBP-630/10,单位台,数量9,金额910000,备注栏记载变压器为S11-M-630KVA10/0.4KV10±5%),2017年10月13日货到现场,合计(大写)玖拾壹万元整人民币。第二条约定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此价格为含税价,不含计量表计。不含低压计量互感器(计量表与互感器若是需方提供,最好提前交付供方,供方一次接好线)。计量室按照标准:一个接线盒,二个表架,一个4P开关或3P开关(如有其它要求,请提前告知)。高压元器件主要选用上海明月产品,互感器采用陕西国力,微机综保采用南瑞品牌,低压主要元器件采用德力西,其它元器件按本公司优质产品配置。箱变连接排铜铝过渡连接,外壳为冷板木条,按照交底后图纸加工生产(交底图需方签字确认),交底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约定质保期限贰年(自送电之日起计算)。因产品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供方承担全部的更换维修费用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但更换现场必须要具备叉车或吊车进出施工现场作业的条件)。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在包修、包换范围之内(如雷击、短路、超载、误操作等),供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及费用。质保期内,供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并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需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供方承担需方实际支付费用,并支付单个设备全款20%的违约金。第六条约定货物在22天内交货(按付定金之日计算),按需方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如需二次转运,供方承担二次转运费),供方配合需方卸货,出库单与物资到货确认单上的需方收货人必须与本合同上的需方收货人一致,若不一致时,需以文字形式说明情况,需方收货人姓名白彦军。第七条约定按图纸和合同注明(设备外型尺寸由需方提供)由需方验收,如出厂设备与需方提供尺寸不一致,责任由供方承担,设备出厂时应在设备上标明型号尺寸,如标明错误造成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请仔细核实货物、资料等配件是否与合同、出库单,物资到货确认单的货物数量一致并且外观完整无损伤后签字确认收货。签字后由此引发的责任与供方无关。第八条约定预付定金贰万元整(20000),发货前按需方实际要求付货款的50%,货到一个月内再付总货款的30%,剩余货款,在货到现场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注第一次先供7台,后2台等需方提前一周通知后再供货,并按以上结算方式和时间付款,按照实际到场货物数量结算)。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按合同总金额的1.5%/每天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巨腾电力公司认可尚辰电力公司已于2017年9月6日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2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尚辰电力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支付货款51000元,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货款3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371000元(包含定金2万元)。
2017年11月9日,巨腾电力公司出具《银川巨腾电力博大变压器出(入)库单》一份,单号0000741,案外人王某在该出(入)库单中签字。尚辰电力公司签署《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到货确认单》一份,确认单载明:尊敬的用户,为使货物能安全、完整,按时的送到你处。请你认真核对货物的数量及型号后,在接收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然后请将此单交给送货师傅或者拍照回传185XXXX****,谢谢合作。本批发货详单如下:1.产品名称及型号为箱变YBP-630/10,1台,金额详见合同,合同编号JT2017092101,合同签订时间2017.9.21,需方单位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联系人白彦军,收货地址西夏区泾祥园,供方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使用项目名称西夏区泾祥园改造项目。表格下方右边注明接收单位确认货物无误无损伤后签字盖章,代理收货人签字(注明某公司签收,提供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一栏由案外人王某书写尚辰电力,王某,187XXXX****,并加盖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确认单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单载明:柜门及电磁锁钥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储能把手1把,刀把手2把,保险芯8个,灭弧罩等附件装于箱变低压室内。资料交于送货师傅,请核对附件及资料后签字,谢谢合作。
2018年1月23日,巨腾电力公司出具《银川巨腾电力博大变压器出(入)库单》一份,单号0002913,案外人王某在该出(入)库单中签字。后尚辰电力公司签署《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到货确认单》一份,确认单载明:尊敬的用户,为使货物能安全、完整,按时的送到你处。请你认真核对货物的数量及型号后,在接收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然后请将此单交给送货师傅或者拍照回传185XXXX****,谢谢合作。本批发货详单如下:1.产品名称及型号为箱变YBP-630/10(2#-3#),2台,金额详见合同,合同编号JT2017092101,合同签订时间2017.9.21,需方单位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联系人蔡工,收货地址××区南,供方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使用项目金凤区天嘉产业园南金丰路南。表格下方右边注明接收单位确认货物无误无损伤后签字盖章,代理收货人签字(注明某公司签收,提供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一栏由案外人王某书写王某,187XXXX****,2018.1.23,并加盖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备注处载明:2#、3#高压柜系统牌错误,2#变压器缺油,低压电容柜与进线断路器未使用德力西。确认单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单载明:柜门及电磁锁钥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储能把手1把,刀把手1把,保险芯6个,以上等附件装于低压柜内。资料交于送货师傅,请核对附件及资料后签字,谢谢合作。
同日,巨腾电力公司出具《银川巨腾电力博大变压器出(入)库单》一份,单号0002914,案外人王某在该出(入)库单中签字。后尚辰电力公司签署《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到货确认单》一份,确认单载明:尊敬的用户,为使货物能安全、完整,按时的送到你处。请你认真核对货物的数量及型号后,在接收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然后请将此单交给送货师傅或者拍照回传185XXXX****,谢谢合作。本批发货详单如下:1.产品名称及型号为箱变YBP-630/10(4#-5#),2台,金额详见合同,合同编号JT2017092101,合同签订时间2017.9.21,需方单位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联系人蔡工,收货地址××区南,供方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使用项目金凤区天嘉产业园南金丰路南。表格下方右边注明接收单位确认货物无误无损伤后签字盖章,代理收货人签字(注明某公司签收,提供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一栏由案外人王某书写王某,2018.1.23,并加盖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备注处载明:4#、5#箱变、高压柜的一次系统牌错误,电容柜内空开使用正泰。确认单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单载明:柜门及电磁锁钥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储能把手1把,刀把手1把,保险芯6个,以上等附件装于低压柜内。资料交于送货师傅,请核对附件及资料后签字,谢谢合作。
同日,巨腾电力公司出具《银川巨腾电力博大变压器出(入)库单》一份,单号0002915,案外人王某在该出(入)库单中签字。后尚辰电力公司签署《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到货确认单》一份,确认单载明:尊敬的用户,为使货物能安全、完整,按时的送到你处。请你认真核对货物的数量及型号后,在接收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然后请将此单交给送货师傅或者拍照回传185XXXX****,谢谢合作。本批发货详单如下:1.产品名称及型号为箱变YBP-630/10(6#-7#),2台,金额详见合同,合同编号JT2017092101,合同签订时间2017.9.21,需方单位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联系人蔡工,收货地址××区南,供方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使用项目金凤区天嘉产业园南金丰路南。表格下方右边注明接收单位确认货物无误无损伤后签字盖章,代理收货人签字(注明某公司签收,提供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一栏由案外人王某书写王某,2018.1.24,并加盖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备注处载明:高压柜一次系统牌错误(6#、7#),电容柜断路器未使用德力西(6#、7#),6#变压器缺油。确认单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单载明:柜门及电磁锁钥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储能把手1把,刀把手1把,保险芯6个,以上等附件装于低压柜内。资料交于送货师傅,请核对附件及资料后签字,谢谢合作。
尚辰电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向尚辰电力公司供货,尚辰电力公司前期按照合同约定已于发货前支付货款50%,但货到现场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2018年7月7日,尚辰电力公司向巨腾电力公司出具《关于西夏区泾祥园改造项目供货通知》,载明我单位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公司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JT2017092101,我方供需9台箱变,前期七台已按照合同履约,现后续8#、9#箱变已具备进场安装条件,现我单位通知贵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箱变到达现场,同时需将8#箱变内的5#路灯开关去掉,将54#自行车棚开关更换为63A。如贵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完成供货,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追责,望贵公司尽快按时供货。该通知下方,巨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备注:确保在2018年7月25号规定时间内交货,箱变外观颜色与上批一致,该箱变尺寸为2200×4800,徐某,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8.7.7。尚辰电力公司陈述该通知中所述按合同履约仅是指该7台箱变在经过多次整改之后,在外观及一些非内部重要元器件上基本符合入场要求,并不是指其质量达到了要求。
2018年7月26日,尚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向巨腾电力公司员工徐某发送内容为“我已经催了你好几次你售后不做,已经严重耽搁验收送电,后果自负”的短信息,徐某回复内容为“早上已经去过了,我们的人都改好回来了”的短信息。
2018年7月27日,巨腾电力公司向尚辰电力公司出具《催提货通知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签订销售合同编号为(JT2017092101)630KVA箱式变电站9台,其中7台已按贵公司要求完成供货(说明:已供的7台箱变货款贵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2台箱变也按贵公司2018年7月7日发的“关于西夏区泾祥园改造项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在2018年7月25日完成并交货”,我公司已按约定如期完成货物并在7月25日电话通知贵公司付款提货,但贵公司至今日未按约定提货,现特致此函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尽快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提货,为我们以后继续友好合作奠定基础。
2018年7月27日、7月28日,巨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与尚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通话记录显示,双方在电话沟通,因巨腾电力公司采购员工失误,误将铭牌制作成进线柜标牌,导致无法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巨腾电力公司回复三四天内完成铭牌的定制安装。尚辰电力公司要求巨腾电力公司将剩余2台箱式变电站拉到现场,货到现场后立刻付款。巨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说这两台设备你要是觉得能发就发,你要是不要那就不要,我也没意见,尚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说这两台设备要么重新去做,现在的卖给别人,巨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说可以,怎么都行。后巨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催要已供七台箱式变电站的货款,尚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陈述巨腾电力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供货,未按照图纸制作箱式变电站,刀合不上去,是昨日才整改完毕,供电局验收提出没有铭牌无法送电,巨腾电力公司没有整改完毕,不同意支付货款。巨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陈述刀合不上去昨天已经整改,尚辰公司故意刁难尚辰电力公司,如果巨腾公司违约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尚辰电力公司如果不付款就起诉该公司,同时陈述,你不想跟我打交道了,我也不想跟你打交道了,咱们一拍两散,你把款付给我,我把该整改的整改完。
2018年7月30日,尚辰电力公司向巨腾电力公司出具《回复函》一份,载明:致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我单位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你公司发来的催提货通知函,我公司与你工程签订的销售合同为630KVA箱式变电站9台,你公司现已供货7台630K**箱式变电站,贵公司徐总电话通知我公司领导解除剩余2台630K**箱式变电站的供货,请贵公司确认,给予回复。
2018年7月31日,巨腾电力公司向尚辰电力公司出具《催提货、催付款通知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签订销售合同编号为(JT2017092101)630KVA箱式变电站9台,其中7台已完成供货,剩余2台箱变也按贵公司2018年7月7日发的“关于西夏区泾祥园改造项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在2018年7月25日完成”。我公司并在7月25日与7月29日二次电话、微信通知贵公司付款提货,但贵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造成货物仍在我公司积压。现再次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3日内尽快按合同约定给予付款后提货(附:产品照片二张)。另贵公司已确认的所供货货物7台(价值为707700元),合同约定所供货物货款在货到二个月付清,但贵公司至今也未支付所供货物的剩余货款,现已造成严重违约,请贵公司一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
2018年7月31日,巨腾电力公司出具《回复函》一份,载明关于贵公司在7月30号发给我公司的回复函。贵公司说我公司电话通知贵公司领导解除剩余二台6**箱变的供货。现做出回复:我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我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来先付款后送货。并且我公司已按照贵公司的通知,二台货物在2018.7.25日交货期内如期完成,怎么可能会单方解除合同。倒是贵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提货,7月24号贵公司财务人员在微信中要求我公司开发票要付款,我公司把发票开出送达贵公司,贵公司出尔反尔说明天再付。7月26号上午贵公司工程部的让我公司人员去贵公司拿支票。我公司人员到贵公司后,贵公司又再次变卦,让先把货物送到现场,再给我们公司转账付款。7月26号下午17:09分贵公司法人雍某再次致电我公司,让我公司先送货后在付款,因我公司坚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贵公司在电话里说和我公司做生意不够爽快,永远再不会和我这样的公司合作了等言论。请问贵公司我公司只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付款,怎么就把贵公司给得罪了呢?
2018年8月8日,巨腾电力公司员工徐某与尚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徐某陈述:雍总,上次七台的余款和这二台6**箱变,你打算什么时候付款拉货。我还是希望能有商量的余地,把事情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了,希望今天能给我答复一下。雍某回复:本来上次叫你来及时和你商量,我也说的这两台到现场你派人过来给你付那三十几万,我这边和你说的录音也有,你们已经习惯了反水。徐某陈述:我的要求是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你看还能商量好吗,或者说还有商量的余地没有。雍某回复:完了我安排人和你协商去。徐某陈述:今天可以吗。雍某回复:我都已经给你说了两台货到现场然后你派人到公司网银转款你都不,我不知道你还要啥,包括那七台售后到昨天你才给我处理完,都已经快两个月。徐某陈述:我的会计已经跑了二次到你公司了,我不想再跑了,我还是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来付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后送货,货也按照你的要求7月25号做好了,就在公司放着呢,你也可以来公司验货。…雍某陈述:这个事情起因在哪。徐某回复:起因在我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送货,你要求先送货在付款,你的工人让我去公司拿支票,我去了两个人,到你公司后,他又说不给支票了,改电汇货款,让我先送货,货到了就付款。雍某陈述:两家公司成这样起因在哪,你按合同供货日期供了没有,你们按照我们发的图纸生产了没。徐某回复:按照合同日期交货了,是你们公司来到我厂说做的不行,要整改,你是发给我们图纸了,但是我们是按照合同签订附件的图纸生产的。合同附件图纸你们签字了。为什么让你们签字,是因为你们自己也没有按照你发来的图纸让我们加工,至于我们修改的出线柜,我们没有把图纸藏着不让你们看吧,你们自己审的,自己看的,自己签字了就说明你们认可了,后来你们让我们改,我们配合着整改,你们也说晚几天也得改。再说了,我们就按合同的图纸不改了,你们不也没办法吗,我们是本着双方的长期合作才这样大力配合的。雍某陈述:你改图纸给我们公司说过没。徐某陈述:是你们自己在优化,你们说能优化就优化,你们把铜牌换铜铝复合牌,把干变换油变,我们给你优化低压柜,把两个柜子优化成一个,只是把电容柜和出线柜合并整合,又没有少装一个开关,再说了,你们不审图啊。雍某陈述:我让你们改柜子摆放方式了没。徐某陈述:柜子怎么摆放是生产厂家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雍某陈述:我让你们改了没。徐某陈述:我们不是按照你们的要求改过来了,我们整个人返工返了一遍,也没像你说什么。雍某陈述:没改之前做法是我要求的吗。徐某回复:没改之前你也没要求,你明确要求了我就不会改。…雍某陈述:我们是因为发票出的问题吗,是不是你改图没给我说出的问题,没按期供货出的问题,还有两台箱变你说不供了,话也是你说的吧。徐某回复:也许你误解我的意思了。我说二台箱变你不付款我就不给供货,我都做好了,别人又不能用,怎么可能说不供货,别说我不供货,你就是不要我都得找着你要,给你定制的,别的公司又用不成,这又不是变压器,型号统一。巨腾电力公司当庭陈述未交付的2台箱式变电器对元器件进行更改后已经出售,如尚辰电力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巨腾电力公司随时可以提供。
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验收申请》各一份,报验单载明户名: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银川市××区,联系人杜某,施工单位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施工资质三级,联系电话155XX****XX,客户签字处有案外人杜某签字并加盖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验收申请载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我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区,申请新装(9×630KVA)用电工程已安装完毕,本次投用7*630KVA供电容量4410KVA,请贵单位给予验收。
案外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出具《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一份,载明户名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银川市××区,用电类型为居民生活照明,行业分类为城镇居民生活,拟定客户分级为二级,供电容量5670KVA(9×630),告知事项一栏记载受电工程具备供电条件,供电方案详见正文。关于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增用电容量供电方案的答复函第十条记载:贵公司受电工程、自备应急电源工程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国网银川供电公司负责贵公司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公司的资质审查),图纸应经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电气设备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公司试验合格。工程竣工经国网银川供电公司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入电网运行。该份答复单未记载时间,被告尚辰电力公司陈述该答复单系被告尚辰电力施工前供电局的答复单。
案外人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出具变压器试验报告七份、氧化锌避雷器试验报告七份、油浸变压器安装记录七份,七份变压器试验报告载明:试验目的交接,试验日期2018.5.29,变电站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电压等级10KV,型号S11-M-630/10,容量630KVA,生产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均合格。第一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1#箱变,出厂编号1707117,出厂日期2017.7.22。第二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2#箱变,出厂编号1711315,出厂日期2017.11.27。第三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3#箱变,出厂编号1707113,出厂日期2017.7.22。第四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4#箱变,出厂编号1711325,出厂日期2017.11.27。第五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5#箱变,出厂编号1711327,出厂日期2017.11.27。第六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6#箱变,出厂编号1711314,出厂日期2017.11.27。第七份试验报告记载运行编号7#箱变,出厂编号J1707073,出厂日期2017.07。七份避雷器试验报告均载明:试验目的交接,试验日期2018.5.29,变电站银川市西夏区泾祥园小区,型号HY5WS-17/50,制造厂上海恩熔电气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7.09,试验结论合格。七份试验报告运行编号分别为:1#、2#、3#、4#、5#、6#、7#。七份油浸变压器安装记录显示,安装位置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压器型号S11-M-630/10,变压器厂家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量标准栏与检查结果栏一一对应。第一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厂号为J1707073,出厂日期2015.07。第二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出厂号为1707113,出厂日期2017.07.22。第三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出厂号为1707117,出厂日期为2017.07.22。第四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出厂号为1711314,出厂日期2017.11.27。第五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出厂号为1711315,出厂日期为2017.11.27.第六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出厂号为1711325,出厂日期为2017.11.27,第七份安装记录变压器厂家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出厂号为1711327,出厂日期为2017.11.27。七份油浸变压器安装记录中出厂编号与七份变压器试验报告中记载编号能够对应,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资料及承包方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出具变压器试验报告七份、氧化锌避雷器试验报告七份、油浸变压器安装记录七份中记载出厂序号与巨腾电力公司提交的自宁夏宁通电力有限公司调取的变压器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报告、电力变压器铭牌照片出厂证书中记载出厂序号一致。
2018年8月1日,案外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与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第一章用电地址为银川市××区,行业分类为物业管理、用电分类居民生活用电(小区考核),用电容量记载用电人共有一个受电点,第一个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七台。
2018年8月2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一份,户名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银川市××区,现场检验意见初验问题已整改,复检合格。同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出具《新装(增容)送电单》一份,户名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银川市××区,送电结果和意见处记载同意送电。
后,尚辰电力公司认为位于银川市××区存在质量问题,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上述七台箱式变电站进行质量鉴定。巨腾电力公司对上述其自行委托所作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尚辰电力公司申请对上述七台箱式变电站的质量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院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尚辰电力公司的申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10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第四页表1:变压器现场检测数据统计测量容量7号电压器数值最高,为596KVA,该鉴定意见书第九页记载涉案的变压器容量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630KVA的额度值,不符合GB/T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中“5.1.1概述,变压器在正常条件下,应能连续地输送额定容量”的要求。专家组鉴定意见处载明:涉案变电站均未发现铭牌,高、低配电柜均未发现铭牌;3#、4#、5#、6#、7#变电站计量柜门均未发现接地现象,4#、7#变电站出线柜门未发现接地现象;高压开关柜与低压补偿柜之间均未隔离;低压柜的指示灯均是红色;编号为711993411电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0)对应电流100%及120%时比值差分别为+0.56%及+0.57%,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案变电站1#、3#、5#、6#、7#变压器为S7型号,不符合《销售合同》中变压器型号为S11的要求,且S7型号变压器为已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涉案变压器均为油浸式变压器;给用户供电用的3P断路器的型号,以上均不符合该项目电器外网图纸约定的要求。尚辰电力公司因该鉴定支出鉴定费282000元。
巨腾电力公司当庭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1.尚辰电力公司申请鉴定的《鉴定事项清单》共有10项内容(含小项共18项),鉴定意见书中专家组鉴定意见中除“编号为711993411电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0)对应电流100%及120%时比值差分别为+0.56%及+0.57%”以及“涉案变电站1#、3#、5#、6#、7#变压器为S7型号,不符合《销售合同》中变压器型号为S11的要求,且S7型号变压器为已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与鉴定事项清单相关外,其余均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无关,不应视为鉴定项目。2.鉴定人马维贵、石勇和宋之一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意见书》形式不规范,欠缺相关内容,如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庭后,本院向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异议发出询问函一份,要求其在收到本函三日内书面函复本院。
后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邮寄函件一份,针对该询问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一、针对“1.反诉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鉴定事项清单》共有l0项内容(含小项共l8项),鉴定意见书中专家组鉴定意见除了“编号为711993411电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O)对应电流l00%及l20%时比值差分别为+0.56%及+0.57%”,以及“涉案变电站1#、3#、5#、6#、7#变压器为S7型号,不符合《销售合同》中变压器型号为S11的要求,且S7型号变压器为已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与鉴定事项清单相关外,其余均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无关,不应视为鉴定项目”的回复:鉴定报告结论中所述:“涉案变电站均未发现铭牌,高、低压配电柜均未发现铭牌;3#、4#、5#、6#、7#变电站计量柜门未发现接地现象,4#、7#变电站出线柜门未发现接地现象;高压开关柜与低压补偿柜之间均未隔离;低压柜的指示灯均是红色,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案变压器均为油浸式变压器;给用户供电用的3P断路器的型号,以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该项目电气外网图纸约定的要求”。以上事项均是不符合相关标准及未按图纸要求进行的项目,这些问题均可体现涉案箱式变电站的质量问题。1.委托事项已经明确是:“对涉案7台箱式变电站质量进行鉴定”,这些不符合项均为涉案箱式变电站的质量问题,符合委托事项的回答要求。2.《鉴定申请书中》中“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出售与申请人的7台箱式变电站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报价时的电子邮件图纸中所要求的型号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司法鉴定”,而《销售合同》中“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鉴定意见书结论中的不符合项完全按照《鉴定申请书中》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要求进行了回答。3.《鉴定事项清单》中“10、箱变内高低压柜变压器是否按照国家规范安装,是否达到国家安全标准”。鉴定意见书结论中“涉案高、低压配电柜均未发现铭牌;3#、4#、5#、6#、7#变电站计量柜门未发现接地现象,4#、7#变电站出线柜门未发现接地现象,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明确回复了勘验现场发现的《鉴定事项清单》中的不符合项。《鉴定事项清单》中“7、配电柜指示灯、二次元器件、二次控制线是否采用国家标准”,鉴定意见书结论中“低压柜的指示灯均是红色,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也明确回复《鉴定事项清单》中的不符合项目。《鉴定事项清单》中“9、使用元器件是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鉴定意见书结论中“涉案变压器均为油浸式变压器;给用户供电用的3P断路器的型号,以上均不符合该项目电气外网图纸约定的要求”明确回复了《鉴定事项清单》中的不符合项目。二、针对“鉴定人马维贵、石勇和宋之一并非你公司工作人员,该《鉴定意见书》形式不规范,欠缺相关内容,如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的回复:目前全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机构称谓是---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还是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99年4号令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由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来执行。目前国家没有新的强制性法规来约定鉴定人员的组成和要求,各省行业协会还是遵循和依据上述的条款在自律管理,各组织鉴定单位都是将符合资质的相关专家报备到质量鉴定行业协会的专家库,再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案件类别在专家库中甄选三名或以上合适的单数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从事鉴定工作。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组的成员历来没有法规要求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我单位完全按照组织专家鉴定要求进行,马维贵、石勇和宋之一均属于鉴定专家库鉴定人员,其专业及技术均符合涉案箱式变电站的产品质量鉴定专家要求。同时我机构也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审查,入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名录,且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有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有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的鉴定书应当有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我机构出具的该案《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符合上述法规。综上所述,沪欣项[2020]质鉴字第l011号《箱式变电站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报告内容客观准确,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7台箱式变电站于2018年9月份通电使用,通电时巨腾电力公司未在现场,且双方均未能提交有效的设计图纸。尚辰电力公司庭后书面回复称涉案七台箱式变电站系由巨腾电力公司安装。巨腾电力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陈述设备使用在西夏区泾祥园项目中,第二次庭审时陈述七台箱变交给尚辰电力公司后,由尚辰电力公司控制,巨腾电力公司不参与安装,因涉案七台箱式变电站均无铭牌,巨腾电力公司不知道箱式变电站是否更换、是否安装在西夏区泾祥园项目中。
2020年11月9日,案外人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兴泾供电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泾祥园(棚户区)改造外网项目,新建10KV开闭所一座,箱式变压器7台630K**。自项目2018年7月送电运行后,止2020年8月19日期间,银川腾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向我单位申请报修、更换箱式变压器或申请长时间、大面积停电。
同日,案外人银川腾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泾祥园(棚户区)改造外网项目,新建10KV开闭所一座,箱式变压器7台630K**。此项目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向我物业公司申请报修、更换箱式变压器,未因维修、更换箱式变压器所需的长时间、大面积停电。
2020年11月10日,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单位建设的泾祥园(棚户区)改造外网项目,新建10KV开闭所一座,箱式变压器7台630K**。自项目2018年7月送电运行后,至2019年9月移交物业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向我单位申请报修、更换箱式变压器或因维修、更换箱式变压器所需进行长时间、大面积停电。
2020年12月8日,案外人宁夏宁通电力公司向尚辰电力公司出具更换函一份,载明:致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悉,在贵公司承包并施工的由我公司2017年发包的《西夏区泾祥园改造(棚户区)外网项目施工》9台箱式变压器工程中,贵公司从银川市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安装的1-7号箱式变压器经贺兰县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存在7台变压器容量均不符合能连续输送额定容量、变电站外壳使用材料为可燃材料、变压器型号为2009年已被列入淘汰产品目录的S7型号变压器等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现就鉴定的7台箱式变压器出现的问题,我公司要求贵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更换成S11型号630KVA变压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
另查明,2009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附件变压器、调压器栏3-3栏记载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一、驳回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解除反诉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三、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71000元,反诉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时,将涉案七台箱式变电站(安装于银川市西夏区泾祥园小区内)返还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5650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66元,由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19元,由反诉原告尚辰电力公司负担2415元;鉴定费282000元,由反诉被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郭晓方
法官助理 王荣富
书记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