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法院)作出(2020)宁0106民初1477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工程位于银川市××区,属于金凤区法院辖区,故金凤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云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