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瑞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3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拥军路南迁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宁夏瑞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银仲字第053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1557255.46元、违约金60000元、仲裁费26713元、承担执行费18840元,共计1662808.4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证券、工商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盐池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盐池县有四宗土地使用权,但已被查封,本院对其中一块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其表示因国家能源局欠其四十多亿元的新能源补贴,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暂无力履行付款义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未执行标的1643968.46元,执行费1884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瑞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