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绿色之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鸿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陇县远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法定代表人:孟学峰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宁夏绿色之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鸿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县远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6民初60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宝鸡市鸿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县远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付款2221094.25元,支付经营利润193951.44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9259元等。负担案件受理费13911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3386.09元,执行费294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向法院提起申请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6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少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