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130号 原告: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以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107443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宁夏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