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1842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晋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和平北路96号16座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3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2848元(以后的违约金以238000元为基数,按照周利率0.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5日,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双方签订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沟6MW瓦斯发电《35KV开关柜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5KV开关柜合同设备,合同总价款538000元,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周付款,需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0.2%)。合同签订后,2017年9月7日,原告全部履行了交货义务,2017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3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30条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针对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诉事实,被告山西晋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在未收到法院邮寄的应诉手续前提下,履行了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所诉事实已不存在,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