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26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内蒙古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城一里19号楼10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锡林郭勒盟金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楚办伊特格勒社区兴建广场商业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诉被告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金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内25民终99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在2022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其木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