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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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02民初1960号
原告:江苏济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
被告: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原儿童福利院院内)。
原告江苏济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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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济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