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36号
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建民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