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民初305号之二
原告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阳县丰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亦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应视为有效约定。合同中注明签订地为河北承德兴隆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治中 审判员 付 光 审判员 宋 炜
法官助理 王宇君 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