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础建设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博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8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博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族巴拉噶髙勒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博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8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26655.6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667元。 本院执行到位本金968065元,从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25日以本金968065元按照LPR4倍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合计1363964.63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对于在生效文书中,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143元,违约金30040.56元,反诉费227元,合计31410.56元,在本次执行案件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同意扣减,扣减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332554.07元。执行费1226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2023)内0782民初438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3)内0782民初438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