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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内蒙古某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25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乌珠穆沁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自治区。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2526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2526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2.支持上诉人陈某某一审时合法诉讼请求;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开庭时书记员***不在,请别人代理记录。上诉人陈某某在法庭陈述时其未当庭记录,陈述文稿按一审法官要求由上诉人陈某某当庭宣读后用电脑打印后交***,上诉人陈某某在2024年11月25日打印好后发扫描件给***,后期其未发给当庭审判员,由此影响一审法院作出正确判决。二、上诉人陈某某在一审时当庭陈述:关于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如下依据:1.在仲裁阶段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西乌珠穆沁旗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委托合同》中,第一条明确表述,因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甲方)业务需要,知晓乙方(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人才,而不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仲裁阶段主张的劳务派遣。且有明确阐述,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并不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所说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而且上诉人陈某某依据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供的《委托合同》在相关网站上查询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没有劳务派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要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由此可以证明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所说的劳务派遣资质,其只是进行人才介绍业务,不能劳务派遣。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结合本案案情及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供的委托合同来看,本案显然不是劳务派遣,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说明要求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人才,并且对人才有特殊要求,需要有一级建造师资质带二级总包技术负责人业绩,属于企业特定的关键性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初期支付六个月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此项工作岗位的关键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企业聘用人才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所以不可能属于临时性工作。明显不符合劳务派遣性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一再陈述本案属劳务派遣,却始终没有提供劳务派遣协议。4.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受理条件: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提交的材料中要求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件。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明确显示聘用企业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此次业务办理中需要用上诉人陈某某的业绩资料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也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与上诉人陈某某的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文件,方可受理其业务申办。所以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所谓的劳务派遣理由不能成立。5.在合同履行前期,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流程中,首先是上诉人陈某某提交注册申请,其后是企业上报,上诉人陈某某提交注册申请前已通过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经办人张某某提供其所需的所有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全套业绩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要求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库中查询,为稳妥起见还要求其向省住建厅办理相关业务的专员咨询是否满足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业务需求,在上诉人陈某某得到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经办人张某某及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后方才提交注册申请,受聘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并予以公告,公告批次2023年第四十七批,至此完成相关流程。有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与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经理的办理过程微信聊天记录共计35页。可以真实的反映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办理相关推荐人才的全过程。有此可以显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关系发生的事实。6.在合同前期洽谈中,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公司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事务经办人***约定了聘用报酬总额及支付方式(上诉人陈某某的劳动报酬先由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支付),并要求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具体办理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事宜,上诉人陈某某只是受聘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担任房建专业技术负责人,提供远程技术服务,配合被告进行相关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全职劳动和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如需提供此项服务同企业在后期补充协议中明确,且不得以此为由提起解除与人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供的《委托合同》中第三条第6款中也有明确说明。在后期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劳动内容,亦未提供工作场所,上诉人陈某某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人事档案亦在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人陈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6日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5日为了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能够尽快完成相关业务的办理,把本来需要跨省转移的安全B证注销掉,(按正常流程此证跨省转的话至少需要3个月办理完成)而为了最大限度地配合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在上诉人陈某某放弃相关证书的情况下只用了5天就完成了。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企业资质升级审核部门提交了相关资料,等待审核完成。在合同约定期间至2024年6月26日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未配合上诉人陈某某注销证书之前,上诉人陈某某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被告公司注册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上诉人陈某某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唯一一级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至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的其未向上诉人陈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更是无稽之谈,其与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第二条第二款中有明确阐述是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人才支付,而不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所述的由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而显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按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理解,现在大多企业都委托银行对本企业的职工代发工资,那么那些领到银行受企业委托代发工资的企业员工都属于银行的职工吗。显然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理由是不对的,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7.在注册流程完成后,上诉人陈某某及时与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沟通要求按约定支付聘用报酬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4日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多次进行沟通,其回复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正在办理其资质升级业务,这段时间没有空,并且说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很讲诚信,对聘用费用的支付都基本上按约定来的,至于合同的事不用担心,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直至合约期满都没签订。8.上诉人陈某某在国家政务服务网社保缴纳查询中得知,在合同履行期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只交纳了2023年11月、2023年12月两个月的社保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个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情况,用人单位的义务中有缴纳义务,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上诉人陈某某在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期间曾经咨询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所在地社保中心,其工作人员回复,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时需提供劳动合同方可有缴费依据,故可以证明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如何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有明确阐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办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处,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结合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在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上报后注册在被告公司,合同期满后尚需要被告企业确认后方可完成注销流程,属于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被告企业在上诉人陈某某注册在其公司后利用上诉人陈某某的业绩资料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被告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升级资料还需要提供上诉人陈某某的社保缴费证明,属于档案需要放在被告公司或与被告公司有关的地方。有被告为上诉人陈某某社保缴费证明,有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方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陈某某的聘用报酬。(委托合同中第二条第2款有约定)在合同期内被告须完成聘用人才的继续教育,安全培训等校验和年审必需的培训,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从而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是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被告所谓劳务派遣关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未与上诉人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违法扣押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责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协议期满后,故意扣押上诉人陈某某的注册证书,不配合办理证书注销事宜,(上诉人陈某某在合同期满后于2024年5月17日提交注销申请,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期满后的一个多月,2024年6月26日才配合完成确认注销工作)不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由此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无法正常就业,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3)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保及医保,应当补缴。(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5)关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出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聘用费用为90000元,与其委托合同总费用125000元不一致事宜,这是其委托公司的市场行为,别人赚的就是中介信息差价,其委托公司前期与上诉人陈某某沟通时就真实地反映了上诉人陈某某与其沟通的费用是90000元。上诉人陈某某也不知道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与其委托人谈的费用总额,这是其委托公司的商业机密。这不能成为不承认劳动关系的理由。(6)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本案辩护中一再提到二级总包技术负责人业绩的事,在合同前期上诉人陈某某已通过其委托方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提供所有业绩证明文件,也要求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经办人在国家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中查询核实,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及其委托方明确表示能用后才开展后期合同商谈,上诉人陈某某已尽告知义务,没有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所有的业绩都是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关系产生前发生的,且国家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都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的,具有真实性,公开性,权威性,至于为何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强调业绩不能用,这不是上诉人陈某某的责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与其委托方签订的有协议,可以按照违约条款进行其合法追责,而不能以违法行为损害上诉人陈某某的合法利益。在后期上诉人陈某某在国家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中查询被告公司的二级资质升级业务已于2024年3月份通过审核,且上诉人陈某某通过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人才信息数据库查询从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26日止,上诉人陈某某是其公司唯一一级建筑专业建造师。但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一直主张业绩不通过的情况存疑,且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关于业绩不通过的回复记录。况且这业绩就是不能用也不影响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理由。业绩审核单等首先审核的是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把一个与本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人的业绩上报上去,平台不会受理,不用说下一步审核业绩的事。所以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出业绩不符合的事而否认劳动关系,属牵强附会。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诉人陈某某已经按照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业务办理要求把上诉人陈某某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并提供业绩资料,配合其办理相关资质升级业务,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也通过其委托人向上诉人陈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上诉人陈某某也在2024年11月21日证书注册成功后,按照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人的要求陆续向被告提供相关业务办理资料。所以上诉人陈某某已事实上按照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业务需要提供劳动,如果没有提供劳动的话,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不会通过其委托单位向上诉人陈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在上诉人陈某某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公司的注册流程中,首先被告及其委托公司认定上诉人陈某某业绩满足其业务办理需要后才通知上诉人陈某某在国家相关平台上提交申请上报注册的,第二步是企业上报的,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并公告后才完成注册流程(企业上报流程作为新证据附后),发放注册证书。作为企业注册承诺的必要内容聘用建造师为其公司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陈某某注册证书注销时在上诉人陈某某提交注销申请后,需企业确认后方可完成证书注销程序。由于国家相关规定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3年内重新注册时需要提供上家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方可进行注册工作。而在本次合同履行期满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一直不配合完成证书注销的确认工作,(直到2024年6月26日才进行企业确认),而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一直不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导致上诉人陈某某无法正常就业。从而显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四、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明确显示聘用企业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并且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办理其资质升级业务时需提供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才能受理。并不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所说的提供其他公司的人员为其办理业务。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个人社保缴费证明上也明确显示缴费单位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用人单位只会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交纳社保费。综上,一审判决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依据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抗辩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陈某某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陈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因此双方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应当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陈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劳动关系,合同期结束后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文件;二、足额交纳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内所欠社保及医保相关费用12000元(暂估);三、在中国政务服务网站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配合办理注册证书的注销程序的企业确认工作;四、支付合同期满后由于企业不及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及不配合注销证书期间的工资(15000/月,税后)45000元(暂时按3个月计取);五、按相关法律支付离职补偿金15000元;六、用工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支付双倍工资9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案外人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招聘建造师,***某某公司(甲方)与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招聘的建造师资质要求是具有一级建造师带二级总包技术负责人业绩,聘用费用共计125000元,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1.人才报酬预付款:乙方将推荐给甲方的人才上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并进行人才个人电子化初始化登记或变更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才总聘用费用的50%(62500元);2.人才报酬尾款;乙方证书注册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才总聘用费用的50%(62500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聘用费用后,代为向人才支付聘用报酬。2023年11月,成都众合鸿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原告陈某某推荐被告***某某公司,被告于2023年11月22日转账支付62500元,于2023年11月28日转账支付62500元。被告将原告相关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为原告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在升级审核过程中由于原告的业绩不符合条件而未能通过升级审核。另查明,被告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23年11月、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024年6月26日,被告已配合原告注销了上述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提供劳动并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故无法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院无法支持。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被告事实上已配合原告办理了注销程序,故无需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陈某某提交: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截图,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必要条件,上诉人陈某某和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仅仅通过相关网站注册建造师证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证意见: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陈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4、5、6项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陈某某实际上未曾到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工作场所驻场工作,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亦没有安排上诉人陈某某除提供企业资质升级资料以外的其他具体工作,上诉人陈某某未接受企业的管理。即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故无法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基于此,上诉人陈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4、5、6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