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11061号 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南侧光为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 被告:内蒙古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路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2号楼10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