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711民初1957号
原告:***,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香榭丽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414461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2,077元,减半收取1,038.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