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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甲岸路**号楼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孵化基地**楼**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村。 法定代表人:AlbertoMunarrizAldaz。 上诉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5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4元,减半收取828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