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申256号
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924238。
法定代表人:AlbertoMunarrizAldaz,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甲岸路8号楼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孵化基地3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286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和顺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的销售和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017年1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和顺公司向***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支付1308213.34元。后中和顺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中和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浙0109执6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系中和顺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中和顺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清偿,足以证明中和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