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38号
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被申请人: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01,901.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501,901.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