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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38号 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被申请人: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01,901.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501,901.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