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38号之一
原告:***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AlbertoMunarrizAldaz,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科学,男,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大周镇长盛大道与西昌路交叉口。
被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2018号。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