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39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被申请人:资阳信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9号广播电视大楼13楼1-4号。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申请人***建设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资阳信华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资阳信华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203,452.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资阳信华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