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3424号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
被告:沈阳某某装饰公司。
被告:杨某某。
被告:钮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装饰公司、杨某某、钮某某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