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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公司与沈阳某某装饰公司、杨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3424号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 被告:沈阳某某装饰公司。 被告:杨某某。 被告:钮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装饰公司、杨某某、钮某某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