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81民初2749号
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民市南郊路27-9号。
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