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满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1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68335617J。
法定代表人:刘剑。
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24667Y。
法定代表人:周世超。
原告**诉被告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又源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