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420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桥,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14-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航,女,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西区1,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江,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中县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彭瑞英
审 判 员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康宗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崇
书记员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