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276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雨,辽宁晓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桥,辽宁晓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号,现沈阳市铁西区2。
第三人: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14-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第三人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案外人靳帅联系到原告,找到原告从事消防、电路警报工作,约定每工时劳务费200元,工期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2月10日(共计140工时),共计2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拖欠劳务费,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朝阳县,并自述自2018年起居住在沈阳市铁西区中南世纪城小区。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均确认本案所涉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属皇姑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原、被告均同意将该案移送至本案合同履行地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