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4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良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后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交纳申请费,申请人逾期仍未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