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4民初4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 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良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