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防执字第279-2号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39095.12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25.5元、申请执行费9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汇通·卓富商贸城”地下室1156.21平方米。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将上述1156.21平方米地下室中的578.1平方米(详见附图)及梯间10平方米(以平面图附件为准)租赁给申请执行人,租金按25000元/年计,从被执行人交付租赁之日起,租期20年,抵偿所欠款项人民币50万元,尚欠的约116800元的利息以及未能抵偿的本金239095.12元及利息,在被执行人处置其他资产时再付清。二、从被执行人交付租赁之日起,不再计收被执行人的利息。三、申请执行人可以转租。四、被执行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在减除已租赁期间的抵偿款后,须先付清尚欠的债务本金以及尚欠本金的利,以及申请执行人在租赁投入装修的款项。五、本案诉讼费5725.5元,执行费97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