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328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西一社区马场坝112-A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符永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电子邮箱向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其履行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代缴税款合计205601.07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111162元,执行立案费4652元。但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有价证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有价证券,其公司名下登记有拖挂车6辆,该车辆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和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