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兴市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长湖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江那路三巷32号。
法定代表人:符永洲。
上诉人东兴市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中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兴市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永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宁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将永鑫公司所提诉讼请求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混同,并因此驳回中宁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永鑫公司虽然诉讼请求为1080万元,但本案的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要审理永鑫公司的诉讼请求1080万元时,必定要审查所有的争议工程款数额(永鑫公司单方面陈述5900多万元)才能判定永鑫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标的额是审判对象争议的额度,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了5000万元。2.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广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3.本案属重大案件,依法应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同时,本案工程为住宅,涉及诸多购房者利益,影响广泛,依法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永鑫公司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1080万元正确。此外,随着经济发展,案件在本辖区是否属重大案件,并不单纯以涉案金额为依据,而是综合考虑。本院认为本案在本市辖区内不属于重大案件。综上,中宁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驳回中宁公司管辖异议申请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