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交投建设有限公司

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3民初584号
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富阳镇马鞍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5968715516。
法定代表人:黄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友,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50号(贵港市交投大厦)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08645410P。
法定代表人:黄科佐。
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常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覃亚云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