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02民初2126号
原告大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人才楼356室。
法定代表人仲国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48号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
原告大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2月20日,被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对其大城小店大连地区门店及网格仓2021年度装修工程定点采购供应商项目进行招标。2021年3月14日,被告通过上述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将原定于2021年3月15日的开标时间变更为2021年3月25日。原告按照招标公告内容购买了招标文件。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制作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0万元。因上述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开标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告发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退还该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我认可,庭前调解时原告说让我15天还款,我不敢保证,我争取5月10日前把50万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被告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城小店大连地区门店及网格仓2021年度装修工程定点采购供应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对大城小店大连地区门店及网格仓2021年度装修工程进行招标,开标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原告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21年3月4日向被告指定的浦发银行账户(尾号1189)汇入保证金50万元,被告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2021年3月14日,被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将开标时间改为2021年3月25日。后被告仍未按期开标。2021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退还50万元保证金,被告于2021年12月24日出具签收回执。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标公告、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到函回执、专用收款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本案被告发布了招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其指定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50万元,现由于被告原因迟迟未能开标致使招标工作未能推进,被告失去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基础,其依法应退还该笔保证金,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五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420元(含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大连新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磊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