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103执45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7137746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J62R3G。
法定代表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55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9856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