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纬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3财保2号
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轴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7137746Q。
法定代表人:钟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纬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玉山县冰溪街道金惠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952AX7T。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纬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九江银行上饶支行账号3370××××1875存款6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纬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九江银行上饶支行账号3370××××1875存款6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战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