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37号
申请执行人:**财,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执行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轴承小区。
法定代表人:钟永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41369.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靖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