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财保38号
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26J。
法定代表人:邱美玲。
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46Q。
法定代表人:钟永新。
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财产线索: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436********)。申请人已通过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欠其货款20014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对账单作为证据,并提供保全数额同等价值的担保,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436××××302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艾凌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淑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