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财保38号之一
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026J。
法定代表人:邱美玲。
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46Q。
法定代表人:钟永新。
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1003财保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436××××302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巡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436××××302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凌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淑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