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30民初499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永新县龙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龙田乡荣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3001484488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丰收工业园(江西万年县欧曼服饰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H24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永新县龙田乡人民政府、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永新县龙田乡人民政府、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6元,减半收取计5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