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与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鹰潭高新区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鹰潭高新区办事处,经营场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
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鹰潭高新区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60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5元,减半收取计371.58元,由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输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