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省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114号

原告:江西省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内环路A6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平,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

原告江西省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永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