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5815号
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耿立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紫阳路**。
法定代表人:童弯弯,公司总经理。
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