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上诉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7元,减半收取930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