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上诉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7元,减半收取930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