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赤峰中东温控计量装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借款合同纠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02执3820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中东温控计算装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钢材城C6-18厅。 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A7-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赤峰中东温控计算装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402民初68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42.43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