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晋0621执恢17号
宋XX、XX公司:
关于宋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7090.38元及申请执行费3156元。被执行人XX公司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宋XX10000元;其中网络扣划167090.3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宋XX77090.38元(包括补偿交通费用10000元);剩余86844元已退还至被执行人XX公司账户;申请执行费3156元已缴纳。至此,宋XX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晋06**劳人仲裁(2025)3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