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42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425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3899.72元及损失6100.28元,共计160000元;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西坡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以付清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损失共计1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2300元为限;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