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2民初9715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