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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2民初9715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