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人民南路(老干活动中心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审被告:王检生,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上诉人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王检生不是案涉项目负责人,欣发公司也未将项目交付给王检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曾经参与了工业园项目的施工,因此,***与王检生私下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欣发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仅根据***自行书写的结算清单以及收据,且没有王检生的签字,就认定工程结算情况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清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检生未予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欣发公司向***支付欠款49728元;2、欣发公司支付延迟付款利息6000元,催讨工程款的差旅费及误工费5000元,两项合计607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9日,***作乙方,王检生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是甲方将岳阳县工业园第五期土地平整挖掘机装车承包给乙方;单价为每车装12元,车为11方每车,台班单价均不含税,每小时280元;付款方式为:每个月工程量的50%结算给乙方,机械油料费由甲方提供,乙方签字后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余款甲方验收两个月内付清。协议还对住宿及安全事故进行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即组织挖掘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将装车费变更为13元每车。2018年7月29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结果是台班总数为407小时,总车数为28710车,合计487190元。扣除油料费191762元,伙食费5700元,借支款240000元,尚欠49728元。后***多次找王检生催讨,王检生借故未付。为此,***诉诸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另查明,***所承包的挖掘机装车工程系欣发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中标岳阳至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五期土方平整工程C1标段。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已将所有工程款结算给了欣发公司。2021年11月17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下达了岳县检民支(2021)25号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检生尚欠***承包工程4972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检生应当及时偿付。原***作为欣发公司所中标地段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欣发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因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要求欣发公司承担支付延迟付款利息6000元,因双方之间并没有就延迟付款进行约定,故对***这一诉称不予以支持。***诉称要求欣发公司支付催讨工程款的差旅费及误工费5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这一诉称不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王检生、欣发公司偿付***工程款49728元。
上述款项限王检生、欣发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由支付至一审法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非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9558********)。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王检生、欣发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欣发公司否认就其中标的案涉工程项目与王检生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但根据一审法院对发包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可以确定王检生参与了案涉工程项目施工的事实,欣发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说明,另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支持***起诉过程中,也审查查明了***在欣发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中承包了挖机装车工程的事实,明确了欣发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数额。一审判决欣发公司、王检生承担支付相关款项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湖南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华 雷
审 判 员  邓 怡
审 判 员  汤 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雨晴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