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贤,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99号黄河三角洲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英,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69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23211.5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证券;拍卖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河××以北××北路以西××文苑××楼××号房产,***胜建设有限公司未交评估费,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已做终本调查;
4、已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9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董志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桑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