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832号
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十字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峡门街道1号。
负责人:兰某,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6元,减半收取5473元,由原告灵台县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