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泾川县北新街临街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91年11月2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荔玮,******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4年11月1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 上诉人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盛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该案为承揽法律关系,作为定作人的***并无过错,***、丰盛公司均不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均为上诉人支付,其他开支(交通、护理、饮食、住宿)均系***支付,合计10余万元,一审将部分费用未纳入总费用,并加上了不存在的交通费和护理费,有失公允。本案误工费最多为120天,按400元天计算不符合事实。***一审主张医疗费1168.35元,但上诉人已垫付10余万元,下剩垫付的医疗费并未主张,系放弃的意思表示,一审将这些医疗费的垫付纳入计算,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辩称:***提供劳务,与上诉人间形成劳务关系。医疗费一审判决正确,没有超出诉讼请求,我们起诉的时候把已经给付的刨除在外起诉的。一审法院是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并不存在超判,误工期也是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对方认为不公,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而不是个人的推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丰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丰盛公司给我打了35000元的医疗费,其他的我不清楚,误工期对方认为的有点少,医疗费一审认定不合理。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盛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用1168.35元,护理费556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1360元,工资及误工费68338.56元,残疾赔偿金89873.8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69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77310.09元;2.诉讼费由丰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挂靠在丰盛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平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崆峒区新河湾七区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地下安装分包给***,随后***雇佣***等人在该工地上从事电缆接口的工作。2020年9月18日,***在使用液化气烤电缆头过程中,由于煤气罐管子断裂,致使***及案外人***、***被烧伤。随即***被送往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多处烧伤[头面颈部Ⅲ度,双手深Ⅱ度],住院治疗25天,于2020年10月13日出院。***垫付医疗费27717.22元。同日,***、***将***送至西安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垫付医疗费3411.5元。2020年10月21日,***因**耳廓创面不愈,在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烧伤后残余创面;2.面部及双手烧伤后瘢痕。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防治感染;2.植皮创面隔2-3天继续门诊换药;3.1周左右拆除创面缝线;4.创面愈合后抗瘢痕治疗;5.面部瘢痕及色素沉着继续于门诊进行激光治疗;6.出院后1月、3月、6月、一年复查;7.不适随诊。***垫付医疗费32821.90元。后***在平凉市××区治疗,泾川丰盛建筑公司垫付治疗费16000元。受伤后***自行支付医疗费1168.35元。 ***向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丰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12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自2020年9月14日起***与丰盛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7月30日,***向起诉,要求确认***与丰盛公司自2020年9月1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甘080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丰盛公司自2020年9月14日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10月18日,***向甘肃清源司法物证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该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审理中,***向本院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该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另查明,***的被扶养人有其子***,生于2011年10月23日,其母***,生于1960年8月22日,抚养义务人有***及***二人。 再查明,丰盛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支付2500元。***于2020年12月13日向***支付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分包的崆峒区新河湾七区地下安装工程中从事电缆接口工作时被烧伤致残,***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明知缺乏必要防护设备,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明知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盛公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用资质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以其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丰盛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张赔偿的各项费用计算如下: 1、医疗费: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医疗费数额为81118.97元; 2、误工费:***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居住并生活在城镇,结合***职业,参照上一年度建筑业年人均工资,从原告受伤之日2020年9月18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021年11月1日,应为64693.7元(57734元÷365天×409天); 3、护理费:***主张住院期间误工费5569.8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确认为3400元; 5、营养费:***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计算; 6、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并在城镇居住生活,结合***被扶养人情况,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认该部分费用为89873.8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确认为2000元。 8、鉴定费:结合***提交的票据,确认为1900.00元。 9、交通费:结合***治疗情况酌定为680元。 以上合计249236.35元。 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丰盛公司、***、***连带承担60%的责任,即应赔偿***各项损失249236.35元中的149541.81元,其余40%责任由***自行承担。 综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49541.81元(已支付83250.62元,实际再支付66291.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原告***承担495元,被告***承担3251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一审认定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丰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丰盛公司与***对***的施工行为缺乏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误工费时间,一审计算到定残前一日,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一审确定的***的护理费、交通费,是扣除了丰盛公司、***出资护理及支付交通费以外的费用,并无不当。一审中,***主张的医疗费为1168.35元,但一审将已查明由丰盛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按当事人应承责任划分后进行确定,实际上是判决由***承担了医疗费用的部分责任,减轻了丰盛公司和***的赔偿责任,为对丰盛公司及***的有利处理。且丰盛公司、***对本案未确定的、其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及相他事项,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追偿诉讼,为保持民事判决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一审已确定的医疗费及赔偿判决,二审应予维持。故丰盛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丰盛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夏祎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